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938789号“千厂淘QIAN CHANG TA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1:56:18关于第67938789号“千厂淘QIAN CHANG TA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222号
申请人:徐丁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38789号“千厂淘QIAN CHANG T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87486号“今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031420号“华璟睿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和极强的显著性,且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联系,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服务协议、小程序页面、销售产品页面、实体店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全部复审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予以识别,缺乏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其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雪
翟晶晶
张蕾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千厂淘QIAN CHANG TAO及图 商标 徐丁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