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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80147号“鲜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1:57:3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230号
申请人:邢台鲜来鲜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80147号“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该图形中鲜字,与申请人中的鲜字相呼应。小豹子身装运动服,说明其擅长运动,结合其动物特点,申请人取其“跑的快”的特点;脖子上挂满了奖牌,代表了申请人期待成功、成就,有所作为;右角的OK手势与其嘴角舌头吐出,右眼紧闭,左眼睁开,表达出了一个具有朝气的、淘气的小豹子形象。该商标不会误导消费者的选择,亦不会让消费者对该产品或服务产生特殊期待,申请人名下已有类似商标获得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鲜及图”,该标志中含“奖牌”,作为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鲜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