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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24577号“美食家庄臣”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1:57:4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221号
申请人:黄海翔 委托代理人:广州谷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24577号“美食家庄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庄臣”本身为申请人笔名,“美食家庄臣”指向申请人本人,不易使社会公众与烈士姓名产生联想,不易损害烈士荣誉、名誉和公众的爱国情怀。同时,经过申请人投入使用申请商标已取得显著特征。经查询,类似包含“庄臣”二字的商标就申请了上百个。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关“美食家”的百度百科截图;申请人相关介绍报道截图;现获职称及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美食家庄臣”,该标识中“庄臣”为中华英烈网烈士姓名,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