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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55327号“易速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2:00:3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639号
申请人:福州速易联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权大师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55327号“易速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易速联”具有明确的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没有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其注册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易速联”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申请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在案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具备了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易速联 商标 福州速易联电气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