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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655024号“涂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2:02:2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614号
申请人:深圳市涂画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655024号“涂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完全具备商标显著特征,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现已有多个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情形的商标档案、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活动宣传图片、网络推广协议及发票、荣誉证书、产品测试报告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涂画”构成,使用在指定的“交互式触屏终端”等商品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获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何旭卓
李雅楠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涂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