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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199277号“米茶公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2:03:2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006号
申请人:北京米茶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99277号“米茶公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99013号“米茶菜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且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未加工的坚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榛子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含“米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潇文
凃嘉雯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米茶公社 商标 北京米茶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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