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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520742号“西城香 WEST LIFE FOO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2:03:5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385号
申请人:晁岳利 委托代理人:北京起诺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520742号“西城香 WEST LIFE FOO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符合商标注册条件。申请商标不属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易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0934号“西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叶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汉字“城”的写法不规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等商品上,易使一般公众特别是中小学生对汉字“城”的写法产生错误的认知,从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西城香 WEST LIFE FOOD”整体未形成区别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西城”的其他含义,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王曌伟
付泽宇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西城香 WEST LIFE FO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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