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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23787号“爱妻 AICHE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2:13:0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287号
申请人:宁波爱妻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华合华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23787号“爱妻 AICH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641464号“爱妻 AICH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841698号“爱城纺织 AICH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761180号“ANCH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0066522号“爱妻全屋定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532783号“爱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2130473号“爱妻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6619157号“爱妻 AICH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2269659号“爱妻 AICH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6342784号“AICHE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1835236号“AIZH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42608800号“爱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23104894号“爱妻全屋定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9542384号“爱之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确定,请暂缓本案审理。申请商标在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商标申请注册程序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五在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七经商评字[2022]第0000120642号无效宣告裁定予以宣告无效,该裁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八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十一经商评字[2022]第0000120640号无效宣告裁定予以宣告无效,该裁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十二经商评字[2022]第0000120643号无效宣告裁定予以宣告无效,该裁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十三期满未续展。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在商标申请注册程序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七、十一、十二分别经无效宣告程序予以宣告无效,引证商标十三期满未续展已属无效商标。因此,引证商标一、七、十一至十三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由中文“爱妻”及英文字母“AICHEN”组合构成,其分别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六、九、十的中文、英文部分在文字组成、整体呼叫等方面未产生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使用在家具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鉴于引证商标五、八的结论对本案并无实质性影响,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八的权利冲突问题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爱妻 AI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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