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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29221号“萨拉木新疆羊肉串大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2:14:39关于第67229221号“萨拉木新疆羊肉串大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066号
申请人:阿卜杜萨拉木·麦麦提 委托代理人:北京励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29221号“萨拉木新疆羊肉串大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特定含义,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119242号“萨拉木烤羊肉 SALAMKAWAPLIR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且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内容特点产生误认。存在类似商标被核准的情况,依据审查标准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萨拉木”可理解为“SALAM”的音译,是维吾尔语致敬的意思,属日常问候语。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且整体缺乏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含“新疆”,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且申请商标整体没有形成有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综上,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的联系,且具体案情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陈辉
刘阳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萨拉木新疆羊肉串大王 商标 阿卜杜萨拉木·麦麦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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