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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6480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2:24:37关于第6676480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034号
申请人:广州瓜瓜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知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648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33534号“PEPCO 小猪班纳及图”商标、第8354447号图形商标、第12286113号“小猪班纳 PEPCO KIDS及图”商标、第10823595号“PEPCO MAYMAY及图”商标、第30837997号“猪比 ZOBY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尚处于宽展期内,其续展与否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饮用器皿;梳;化妆用具;熏香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饮用器皿;梳;化妆用具;香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