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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87192号“鐵軍頌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2:28:1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998号
申请人:盘古神划文旅产业发展(江苏)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87192号“鐵軍頌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81477号“铁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从含义、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含义上积极向上,传送保家卫国的进取精神,正能量满满且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此外,据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文字“鐵軍頌”,与引证商标“铁军”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鐵軍頌及图”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或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鐵軍頌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