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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904072号“狐狸医生修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2:30:0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435号
申请人:云南银离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夏文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904072号“狐狸医生修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287403号“狐狸会馆”商标、第18925609号“狐狸金服”商标、第9745973号“金狐狸”商标、第45196272号“小狐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显著,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的专用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敷料;抗菌液态绷带”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该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胡振林
汤茜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狐狸医生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