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313534号“邵记九龙口 SINCE 2009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2:30:3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586号
申请人:建湖九龙口大闸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云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13534号“邵记九龙口 SINCE 2009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04387号“九龙口”商标、第14960994号“九龙口JIULONGKOU及图”商标、第13132651号“九龙口大闸蟹JIULONGKOUDAZHAXIE及图”商标、第1474903号“九龙口JIULONGKOU及图”商标、第10407687号“9”商标、第106389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申请人创作,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产地误认。且已有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荣誉证书、相关资质证书、举证商标信息、申请商标宣传情况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六处于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活动物、植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树木、活鱼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此外,因引证商标五、六续展与否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商标主要识读部分为“邵记九龙口 SINCE 2009”,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备可注册性。
另,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邵记九龙口 SINCE 2009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