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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457084号“圣藏牧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2:30:5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941号
申请人:四川圣藏牧园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名义:四川藏牧园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457084号“圣藏牧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400005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取得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销申请;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面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该项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面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吴彤
刘阳
2023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