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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62288号“华采科技 HUACAI TECHNOLOG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2:36:58TECHNOLOGY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965号
申请人:浙江华采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62288号“华采科技 HUACAI TECHNOLOG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67403号“华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733995号“HUAC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9187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显著性更加突出,已具有相当高知名度,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所获荣誉、产品及产品包装、作品登记证书、在先裁定文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不予撤销注册,不予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一享有在先商标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二者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一般应不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站自动化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电开关、光电开关(电器)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电站自动化装置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电站自动化装置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电开关、光电开关(电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华采”与引证商标一“华采”文字组成相同,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HUACAI”与引证商标二“HUACAI”文字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除电站自动化装置以外的其余商品上已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在全部商品上获准注册的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极强的指向性,并能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站自动化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