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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49954号“花芊 神农本草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2:38:0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445号
申请人:李博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49954号“花芊 神农本草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765998号“神农汉本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396069号“神农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79053号“神农 SHENN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503524号“神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1102795号“神农百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3375275号“神龙本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6305217号“神农百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3996034号“神龙本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47595540号“神农档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2232839号“神农庄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9033704号“神农药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224287号“神农 SHENN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47356017号“花芊草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查询,申请人发现已有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商标专用期至2023年03月27日,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正处于商标续展宽展期内。引证商标十一的商标专用期至2022年04月20日,其所有人到期未申请续展,该商标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十一的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引证商标十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文字识别部分“花芊 神农本草”与引证商标一的构成文字“神农汉本草”、引证商标三、四、十二的文字识别部分“神农”、引证商标五、七的构成文字“神农百草”、引证商标六、八的构成文字“神龙本草”、引证商标九的构成文字“神农档案”、引证商标十的构成文字“神农庄园”、引证商标十三的构成文字“花芊草本”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理疗设备;急救用冷敷垫”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二、十三核定使用的“外科仪器和器械;医用指套;电疗器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二、十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的复审申请已被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二是否在宽展期内进行商标续展对本案已不会发生实质性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田园
宋甜
2023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