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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527537号“百鸣”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2:43:0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633号
申请人:贵州百鸣工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喜洋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望都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527537号“百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09874号“百泰首饰;百;BATAR JEWELLE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孙志权
杨夏
徐晓茹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百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