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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73979号“立刻集运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2:46:4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835号
申请人:深圳市联程达物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73979号“立刻集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06243号“立刻”商标、第28696706号“立刻”商标、第28711560号“立刻”商标、第47004644号“立刻K12”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足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识别作用,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理应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一定的显著性。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中运输、货运经纪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空中运输、经纪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立刻集运”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显著认读文字“立刻”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空中运输等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标示服务来源的商标加以认知,缺乏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白媛
杨少文
刘胤颖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立刻集运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