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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564735号“OO SHOW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2:48:3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824号
申请人:广州麦粒软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64735号“OO SHOW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188218号、第11256857号、第14911662号、第15840591号、第18391709号、第20116846号、第50279221号、第55452002号、第6175400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不构成近似商标,且有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构成要素、呼叫、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安蕾
高源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OO SHOW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