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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493798号“CHCP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2:48:3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578号
申请人:晟邦精密工业(苏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启晨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浙江晟邦电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30日对第40493798号“CHCP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3172687号、第33717498号“CP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字号和地域相近,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实际目的即是为了假借申请人的名义销售假的晟邦减速机,故意混淆消费者,牟取非法利益,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的在先商标仍进行抢注,主观恶意明显。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引证商标档案信息;
2、申请人门头、产品图片、官网、销售发票;
3、宣传资料;
4、在先行政裁定书;
5、申请人减速机搜索截图、被申请人线上售卖截图、产品对比、法务团队出具的声明等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与各引证商标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系品牌战略发展需要,并没有为打擦边球区注册不能授权和属于他人的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并未欺骗消费者,也未扰乱社会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与被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提交了产品宣传册、产品照片、采购订单、销售合同等证据。
申请人质证称,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予认可,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20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机器、马达和引擎调速器”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齿轮减速马达”等商品上。上述商标均为本案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上述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齿轮减速马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孙昕
张福伦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CHCPG 商标 晟邦精密工业(苏州)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