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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8792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2:52:46
e及图、第12375376号“多多e学通及图”商标、第607400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申请商标能够作为商标标识使用,区别商品来源,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标识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系列引证商标商标信息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尚处于我局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的“e及图”部分在构图元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呼叫等方面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行车记录仪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混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引证商标三最终审理结果对本案的审理结论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舒言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e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