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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67240号“沁心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2:54:1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024号
申请人:朱绍辉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67240号“沁心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3548282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撤销。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极高的显著性,其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口味等特点。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经申请人查询,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审理之时,引证商标现为无效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文字“沁心凉”构成,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申请商标仅是对指定商品的口感等特点的直接描述,而不会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刘阳
卢榆
2023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