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国际注册第1513680号“M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2:54:32关于国际注册第1513680号“MP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683号
申请人:LIAN CHEN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13680号“M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名下企业主要从事文具行业,申请商标中的字母“MP”是“MAINPAPER”的简写,用在指定商品上完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备作为商标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二、在第2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121047号“MP及图”商标、第126695号图形商标、第921810号“红星及图”商标、第10019214号“M&P MASTERPIECE”商标、第3101203号“派黎思 MAXFIELD PARRISH MP及图”商标、第21592712号“MP”商标、第3101218号“派黎思 MAXFIELD PARRISH MP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差异显著,权利人所属行业属性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三、在第16类商品上,申请人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24138号“M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权利人的法定代表人,且引证商标八权利人负责申请商标品牌在中国的宣传与推广,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的共存,并不会造成公众的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52693号“mp Marvel Peak及图”商标、第4292949号“美康村 MP17”商标、第43910611号“MERRY PACK MP及图”商标、第10019463号“M&P MASTERPIEC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九至十二)差异显著,权利人所属行业属性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四、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或共存注册。五、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2类、第16类指定使用的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设计来源、产品宣传手册、商业发票、装箱单及翻译件、引证商标八权利人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处于宽展期内,尚未失效。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二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据此,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在第2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中字母组合“MP”与引证商标一中字母组合“MP”、引证商标五、七独立认读字母组合“MP”、引证商标六“MP”字母构成、呼叫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独立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图形、引证商标三独立识别图形在构图特点、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清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七核定使用的清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四最终权利状态对本案裁定结论无实质性影响,故申请商标与其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予评述。
在第16类商品上,申请商标“MP及图”与引证商标八“MP及图”在字母构成相同、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字母组合“MP”与引证商标九至十一独立认读字母组合“MP”字母构成、呼叫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和纸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八至十一核定使用的纸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MP及图”使用在指定的第2类、第16类商品上,相关公众一般不易将之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整体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七、八至十一相区分,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备标示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类、第16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 商标 LIAN CHE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