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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934302号“AURACLUB”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3:05:0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950号
申请人:杭州来卡时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934302号“AURACLU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9348656号“AURA”商标、第9549063号“ 72 AU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专用权已注册期满,且已满一年,其注册人未在法定期内申请续展,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注册期满未续展,从而丧失了专用权,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人已同意放弃申请商标在袜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不再评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内衣等商品与第31596449号“AURA SINCE 2016”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不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以上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内衣;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雨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围巾;腰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柴玲
张玉广
卢榆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AURACLU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