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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081535号“Valentino GRES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3:07:59关于第68081535号“Valentino GRES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837号
申请人:佛山市颐购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81535号“Valentino GRES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764790号“VALENTIN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588785号“VALENTIN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4063206号“VALENTIN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692001号“克里斯 GRES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经查询,申请人发现已有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商标信息、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申请人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外文“Valentino”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外文识别部分“VALENTINO”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外文“GRESS”与引证商标四的外文识别部分“GRESS”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为挑选人才而进行的心理测试;商业审计;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可与上述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田园
宋甜
2023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