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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75061号“RODS&CONE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3:11:46关于国际注册第1675061号“RODS&CONE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721号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75061号“RODS&CON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RODS”、“CONES”不是用来描述指定商品或服务的通用或常用标识,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申请商标已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9、38、42类复审商品/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RODS”可译为“杆”,“CONES”可译为“圆锥体”,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复审商品或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标加以认知,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38、42类复审商品或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白媛
刘胤颖
杨少文
2023年08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