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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50589号“SYNAO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3:12:1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281号
申请人:希纳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50589号“SYNAO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850279号“SUNAOS素语自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416188号“SYNEOS HEALT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602897号“SYNAP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考虑到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尚不稳定,且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就商标共存的事宜进行协商,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申请的受理通知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839期《商标公告》)。
2、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提交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出具的《同意书》。
经复审认为,由复审查明第1项可知,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仅由大写英文“SYNAOS”构成,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英文“SYNEOS HEALTH”、引证商标三英文“SYNAPS”在英文字母组成、排列顺序、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十分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提供医疗、科学和数据分析研究服务,即进行和分析制药、生物技术和生命科学领域的临床试验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对涂料产品领域的材料进行材料测试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两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王鹏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SYNAO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