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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99403号“徐小龙精品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3:12:3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012号
申请人:徐小龙 委托代理人:北京师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99403号“徐小龙精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367926号“溪龙九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谢娜
尤丽丽
龚丽娟
2023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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