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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36086号“昆腾微电子 KTMICRO,IN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3:12:3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461号
申请人:昆腾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36086号“昆腾微电子 KTMICRO,IN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87992号商标、第28892956号商标、第37060749号商标、第13045938号商标、第3160655号商标、第7364778号商标、第3160339号商标、第15267655号商标、第4090827号商标、第6816965号商标、第6842974号商标、第27377415号商标、第6728272号商标、第11897572号商标、第43211683号商标、第13047167号商标、第53377155号商标、第27377417号商标、第63362567号商标、第8120954号商标、第3160336号商标、第59827351号商标、第316034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三)未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十九经驳回复审被驳回,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十五、十八、二十至二十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集成电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集成电路块、传感器、集成电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收音机;双路立体声录音麦克风;通信设备用麦克风;远程通信设备用麦克风;麦克风;立体声调谐器;集成电路用晶片;电子半导体;光学半导体;半导体晶片;半导体;半导体收音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六、十七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十六、十七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创建、设计和维护网站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六、十七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收音机;双路立体声录音麦克风;通信设备用麦克风;远程通信设备用麦克风;麦克风;立体声调谐器;集成电路用晶片;电子半导体;光学半导体;半导体晶片;半导体;半导体收音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其余复审商品和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刘盈盈
张萌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昆腾微电子 KTMICRO INC.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