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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003234号“爱知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3:12:5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417号
申请人:曹丽娟 委托代理人:北京起诺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03234号“爱知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除地名外的其他含义,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82692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虽含文字“爱知”,但其整体与日本本州岛县级行政单位爱知县存在差异,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广告宣传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寻找赞助;编制账目报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前述非类似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寻找赞助;编制账目报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刘盈盈
赵玉红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爱知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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