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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8916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3:16:25关于第6768916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702号
申请人:王亚春 委托代理人:重庆守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891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6493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版权证书、媒体报道、购销合同、展会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鸡尾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轮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白媛
刘胤颖
杨少文
2023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