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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7795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3:16:39关于国际注册第167795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748号
申请人:KOREATECH CO., 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779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670954号“TOI”商标、第12141182号“ETOI”商标、第38690574号“TOI”商标、国际注册第1423737号“TOI SOINS NATURELS OF SWITZERLAND”商标、第45673194号“新绿天章办公科技及图”商标、第35304201号“TAI ”商标、第56805351号“TOICLEANER”商标、第49135732号“TOI”商标、第35299051号“TAI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化妆棉、化妆用棉签商品的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指定使用在第3类商品上的申请商标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示放弃化妆棉、化妆用棉签商品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中对化妆棉、化妆用棉签商品予以驳回部分已生效,我局对此予以确认,本案审理范围仅限于除化妆棉、化妆用棉签以外的其余商品,为了便于表述,以下称复审商品。
申请商标复审的不含药物的洗手液、不含药物的漱口水和含漱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八、九核定使用的牙刷、化妆用具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八、九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不含药物的洗手液、不含药物的漱口水和含漱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肥皂、口红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引证商标四、七显著识别文字“TOI”,引证商标五显著识别图形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凃嘉雯
徐瑛
2023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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