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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97320号“鼎盛敦煌 DINGSHENGDUNHUA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3:17:20DINGSHENGDUNHUANG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545号
申请人:敦煌市瑞祥园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甘肃华科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97320号“鼎盛敦煌 DINGSHENGDUNHU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虽包含“敦煌”,但“敦煌”除了具有行政区划地名外还具有其他含义,且申请商标由地名和其他文字构成,整体上具有强于地名含义的其他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公众对商品产地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第41219912号“鼎盛敦煌”在29类上已核准注册,且在相关类别有大量的包含“敦煌”的商标被予以核准注册。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文字“敦煌”,“敦煌”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且申请商标整体并未形成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另,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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