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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12139号“邦!GENTS.BNG 邦生甄品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3:17:28关于第67312139号“邦!GENTS.BNG 邦生甄品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936号
申请人:广州邦鲜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中扬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12139号“邦!GENTS.BNG 邦生甄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2682号商标、第6487688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字形、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邦”,整体不易进行有效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或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宁
王若凡
2023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