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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081228号“藻趣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3:20:4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414号
申请人:乖宝宠物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81228号“藻趣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06245号“藻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106246号“藻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已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注册,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商标已丧失在先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蛋白质膳食补充剂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蜂蜜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除蛋白质膳食补充剂以外的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蛋白质膳食补充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蜂蜜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组成、呼叫方面相近,含义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蛋白质膳食补充剂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极强的指向性,并能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蛋白质膳食补充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藻趣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