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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68967号“jiay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3:20:5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203号
申请人:湖南嘉业共创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国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68967号“jiay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27994号“家业JIAYE”商标、第15832681号“佳烨JIAYE”商标、第39432600号“嘉业JiaYe”商标、第4342617号“JIAYUE”商标、第50370635号“家烨兴JiaYe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存在类似商标并存注册的情形,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传感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电开关”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jiaye”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并存注册的情形并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王钒
牛嘉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jiaye 商标 湖南嘉业共创实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