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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90742号“全科云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3:21:0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276号
申请人:河南名医堂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定州卓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90742号“全科云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50112号“全科 QK”商标、第33535747号“全科在线实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非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材料、品质等特点,可以作为商标标识使用,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经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较为近似,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他人提供计算机软件设计;软件即服务(SaaS);创建计算机程序;医学研究;服装设计;艺术品鉴定;平面设计;计算机软件安装;计算机平台的开发” 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天气信息”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或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全科云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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