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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57638号“秦 秦耀航测CHEER TEST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3:21:17关于第66857638号“秦 秦耀航测CHEER
TEST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359号
申请人:上海秦耀航空试验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九轩(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57638号“秦 秦耀航测CHEER TEST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85395号“耀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333476号“秦 天伟裤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591376号“秦东家肉夹馍QIN DONG JIA 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189208号“大秦六合DECHIN MEDIA 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046855号“秦朝瓦罐QIN CHAO WA G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1511868号“秦 天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0147245号“CHE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9088989号“粤财汇CHEER.COM.C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4449063号“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0189386号“大秦兆业 秦DECHIN HOLD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6696047号“秦 大秦鼎盛DQD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其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显著特征突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委托制作合同、完税证明、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其专用权至2023年6月27日止,引证商标十其专用权至2023年3月6日止,至本案审理时止,处于续展申请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八、十、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其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外的其他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七、九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拍卖”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七、九在文字构成、呼叫、显著识别图形部分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其使用已具有足以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七、九的可注册性。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七、九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雪
翟晶晶
张蕾
2023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