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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26575号“青海宁建 QINGHAININGJI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3:22:0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911号
申请人:青海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26575号“青海宁建 QINGHAININGJI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性。情形类似的商标可获准注册,依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青海省是中国省级行政区,申请商标包含该地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青海宁建 QINGHAININGJI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