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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83162号“岩莱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3:29:2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059号
申请人:云南岩莱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恒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83162号“岩莱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981405号“莱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字形设计、商标属性、外观形态、含义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为第30类“岩莱号”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已经由申请人进行了实际的市场销售使用,并形成了自己稳固的消费群体,赢得了消费者的认可。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包装设计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物展出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形成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此外,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任航
尤丽丽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岩莱号 商标 云南岩莱茶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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