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683871号“MARVELOUS DESIGN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3:29:3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459号
申请人:柯镂虚拟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83871号“MARVELOUS DESIGN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相同商标早已在2015年获得注册,申请商标具有极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广泛使用宣传,显著性进一步增强,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联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相关商标信息;相关案例;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注册证明;申请人及其独资企业简介;相关报道及软件简介;官网信息;相关教程视频、检索结果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MARVELOUS DESIGNER”,可译为“不可思议的设计师”等,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MARVELOUS DESIGN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