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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29838号“YOO FAMIL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3:30:1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500号
申请人:上海森募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29838号“YOO FAMIL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027659号“YOYO FAMIL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申请。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图片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纸”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申请人对其他商标所拥有的权利并不当然延及本案申请商标,不是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鉴于引证商标在申请商标注册申请时尚未获得初步审定,故本案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陈辉
刘阳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YOO FAMI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