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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662470号“西域国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3:32:4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855号
申请人:新疆天下农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662470号“西域国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不会产生不良影响,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96391号“西域优品”商标、第16229186号“西域农品堂”商标、第11879749号“西域首品”商标、第1259780号“西域”商标、第337716号“西域”商标、第1486870号“西域”商标、第19232916号“西域良品”商标、第10973444号“西域 WESTERN REG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树木;新鲜水果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树木;新鲜水果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含“国品”,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志权
杨夏
张静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西域国品 商标 新疆天下农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