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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544707号“五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3:33:0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632号
申请人:江西强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西婺女阁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44707号“五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69916号“伍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外观上、整体识别上、消费群体等有显著差别,相关消费者不会产生混淆认知,可以明显区分。同时引证商标申请人是个体户,列为经营异常已经3年半,经营主体名存实亡,商标申请10多年并未实际使用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与引证商标文字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五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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