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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87160号“氧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3:36:5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054号
申请人:桂龙药业(安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市新华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87160号“氧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臆造设计的文字组合,本身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功能。存在类似商标被核准的情况,依据审查标准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案例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氧现”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的联系,且具体案情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陈辉
刘阳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氧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