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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46459号“RE RYEFIELD ELECTRI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3:37:3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808号
申请人:乐清俊雄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启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46459号“RE RYEFIELD ELECTR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68925号“ROOM ESSENTIAL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269498号“RE ROOM ESSENTIAL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1091427号“ROOM ESSENTIALS 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极强的对应性关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产品包装、产品订购单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开关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电源材料(电线、电缆)、高低压开关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标识“RE”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显著认读标识“RE”文字组成相同,商标整体含义存在关联。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极强的指向性,并能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RE RYEFIELD ELECTRI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