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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05262号“RTVERS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3:37:5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893号
申请人:深圳市雅昌艺术网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通达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05262号“RTVER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418756号“ARTVERSE”商标、第8083956号“图形”商标、第11868857号“图形”商标、第35417472号“图形”商标、第28267855号“白山云科技 BAISHANCLOUD”商标、第3342229号“图形”商标、第28277465号“图形”商标、第1985740号“爱利来;ALOY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相区分。经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承办申奥项目、申报项目、申大项目报告、领导视察报道、荣誉证书、裁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八有效期至2022年12月20日,其所有人未申请续展,该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在整体印象、呼叫等方面尚有差异,共存于同一市场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较为近似,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科学研究用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眼镜;导航仪器;电子图书阅读器;幻灯放映机;测绘仪器;动画片;电池”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或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科学研究用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眼镜;导航仪器;电子图书阅读器;幻灯放映机;测绘仪器;动画片;电池”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RTVER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