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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7096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3:38:15
国美 GOME及图、第27991369号“GO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经查,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三、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具有了很高的知名度和极强的显著性,该商标若不能获准注册,将给申请人造成影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实际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独立认读的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信息代理、市场营销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国美 GOME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