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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06371号“AA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3:39:0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777号
申请人:芜湖凯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标(河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06371号“AA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41568号“AAC及图”商标、第65701653号“AAC Technologies及图”商标、第4614964号“AAG”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引证商标二状态未稳定。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情形类似的商标可获准注册,依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汽车油泵;泵(机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引擎启动器”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引擎启动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AAC 商标 芜湖凯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