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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50709号“蟹佰味 蟹天蟹地 佰味人生 XIEBAIWEI CRAB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3:40:41XIEBAIWEI CRAB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380号
申请人:朱晶国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起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50709号“蟹佰味 蟹天蟹地 佰味人生 XIEBAIWEI CRA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和申请人从事行业特征和经营服务特色息息相关,符合商业惯例和消费习惯,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用作商标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宣传及使用已获得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82818号“蟹百味”商标、第3339154号“蟹天蟹地及图”商标、第18222037号“百味人生”商标、第18660709号“蟹天蟹地”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不构成近似商标。其他在先案例中亦认为类似商标不近似。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申请商标由文字“蟹佰味 蟹天蟹地 佰味人生 XIEBAIWEI CRAB”及蟹图形构成,使用在“小麦”等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名称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活动物;植物;小麦;蛇麻球果;未加工的坚果;人或动物食用的未加工海藻;未加工谷种;动物食用谷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活动物”、“蟹(活)”、“树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分别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虽称申请商标经宣传及使用已获得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但并未提交有效证据佐证。申请人所列举的在先案例与本案情形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29日